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T.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4)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5)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6)有关告知事项。

   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官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裁

人笔录。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最高检《规则》第4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和复核

   关于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和复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至第177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最高检《规则》第415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 13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最高检《规则》第416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公诉部门办理。公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最高检《规则》第412条至第419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

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公诉部门办理。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最高检《规则》第4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是《刑事诉讼法》针对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为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保留原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享有申诉权基础上新增加的规定,与这一规定相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赋予被害人对这部分公诉案件享有自诉权,从外部强化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有效制约,有利于督促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法。

   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2l条、第422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复查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3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