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其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

   目前,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设有简易程序。实践表明,简易程序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英国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在本达到94%。在美国,按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0%以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影响下,简易程序继续得到迅猛发展并且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特点。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增设了有别于传统刑事简易程序的直接审判、迅速审判等规定。此后,西班牙、丹麦创设了书面审形式的简易程序。德国、法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突破立法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所有这些均表明,在面对犯罪不断增长,而普通诉讼程序烦琐、难以应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采用形式不同的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增设是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简易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以专节形式增设了“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增补和完善。简易程序的增设不仅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而且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简易程序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助于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益繁重的审判任务。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长,因此,对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无争议的刑事案件,以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及时、尽早结案,降低成本,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重大或复杂案件中去,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缓解了案件积压矛盾:

   其次,简易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迅速本身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方面使被告人早日摆脱缠讼之苦,另一方面也使自诉人能以简便有效的方式行使自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不致因程序的烦琐望而却步、牺牲实体权益。

   最后,简易程序使刑事审判程序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从刑事案件本身的情况看,繁简轻重存在很大差异,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程序进行审理,才能使审判更为科学、合理。因而,采用简易程序处理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无疑会促进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