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简化了庭审的相关程序和环节,而程序的简化常常伴随着人权保障水平的降低以及错案的风险,故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范围必须严加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上述四项条件缺一不可,欠缺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这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条件,相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案件性质相对较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事实基础。被告人认罪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重要条件,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是为了充分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确实能够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最高法《解释》第29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肓、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