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权主要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上诉制度是确保人民法院既能及时、正确地惩罚犯罪,又能保护无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由于各种上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分别处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2)法定代理人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自诉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赋予他们以独立的上诉权,他们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罪行轻重是最清楚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处理他的犯罪问题,与他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既不完全了解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决又不直接涉及他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所以法律没有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利,而以取得被告人同意作为提起上诉的条件。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他们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的上诉,无权涉及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而且,这种上诉并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为了保证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剥夺、侵犯或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应当实行监督。对于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