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上诉的权利,而是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