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

   ()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法律规定的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l款第2项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项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当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要求上级法院纠正他们认为的原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宣告无罪或从轻定罪量刑。如果他们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没有宣告无罪或减刑反而加重了刑罚,则必然增加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一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样,在客观上就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使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使他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行使法律赋予他的上诉权利。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消除被告人的思想顾虑,使其大胆申述上诉理由,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这样,就有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维持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于法律确立了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审判监督、依法抗诉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