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如何理解和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327条和第328条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同样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不利的后果。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刑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可以参照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的处理原则。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既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7)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