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判的程序主要有三项:一是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还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二是检察人员应否出席法庭;三是对被判刑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哪一机关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该规定表明,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还是第二审程序进行,由于再审案件有其特殊的提起主体、诉讼文书、诉讼期限及原审被告人的不同处境等情况,所以对其重新审理的具体程序也不相同,但是,基本上是按原审的程序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冉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法律这样规定,既是控、辩、审诉讼构造的需要,便于法官兼听则明,居中作出正确裁判,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更是为保障被判刑人的辩解、辩护和对证据质证、辩论等项诉讼权利的实现。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86条至第388条的规定进行:(1)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再审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2)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对于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3)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4)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对被判刑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H{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此规定表明,由哪一机关启动的再审程序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即由哪一机关决定。“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包括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对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原判无罪释放的人;变更是对正在服刑可能改判为无罪的人,将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