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变更

   执行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

   刑事执行的变更,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改判虽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截然不同。执行的变更,是根据罪犯在服刑中出现了新的法定情形所进行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与原判是否正确无关;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改判的前提,是原裁判确有错误,所以,不得将二者相混淆。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刑罚中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法,是对罪该判处死刑但具有不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条件而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监督改造以观后效的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然产生减刑或者执行死刑两种结果中的一种,无论出现哪一种结果,都涉及执行的变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规定明确了死缓判决交付执行后对罪犯减刑或执行死刑的条件和程序。

   就条件而言,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无故意犯罪,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但是.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死缓罪犯报请减刑的程序,法律规定,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问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书面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减刑建议书提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裁定书应当发给罪犯及交付执行机关,并将副本送达原审人民法院和对执行机关实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变更执行的期限,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限,自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因此,减刑必须待2年考验期满以后进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审理裁定,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个月。但是,如果罪犯故意犯罪,可在考验期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追究,只要经查证属实,经依法核准的,都应当执行死刑。如果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故意犯罪的,则不应当被视为缓刑期间犯罪。对这种情7兕,应当按新罪依法另行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应判死刑的,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死刑。

   对死缓罪犯需要执行死刑的程序,法律规定,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罪犯服刑的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罪犯服刑地的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向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待裁判生效后,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