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创建的背景

()源于深厚的法律传统底蕴

   中国古代早已存在体现和解思想的传统文化。孔子云:“礼之用,和为贵”①,他一直憧憬“必也使无讼乎”②的社会。我国古代刑律有刑事当事人和解的规定,如元朝《大元通制》规定“诸戏伤人命,自愿休和者听”雪,当事人和解的传统也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所继承和发扬。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就有关于刑事当事人和解的相关内容。④由此可见,刑事当事人和解是对我国同有法律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传承与创新。

   ()是对域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吸收

   在当代域外刑事诉讼中盛行着不同形式的当事人和解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案件以辩诉交易的形式结案。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在“答辩协议”条文中规定,“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之间(当被告自行辩护时)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检察官可以撤销、降格指控或建议较轻刑罚。大陆法系各国也创立不同形式的刑事和解制度二日本2000年通过的《刑事程序中保护被害人等附带措施的法律案》规定: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导人民事和解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也正式确立了认罪协商制度,根据该法第4552条的规定,对于地方法院管辖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检察官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后与被告方达成合意且被告人认罪者,检察官向法院申请依协商程序进行判决。莹海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表明,该制度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重要的存在价值。

()是对各地试点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化

   近年来,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尝试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式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l 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则对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和解的内容、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以及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系统的规定。当事人和解程序正是试点经验和有关司法文件的进一步提高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