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3条规定处罚。

       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解释》的规定,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