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首的问题

根据2009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如下几点:1.单位犯罪后可以成立单位自首。2.单位自首的情形包括:(1)单位集体决定自动投案的;(2)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的;(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自动投案的。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单位的自动投案,单位自动投案后,相关人员如实交待单位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可见,区分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检举、揭发的关键在于投案人代表单位还是个人。3.单位自首的效果可及于个人,但需以个人如实交待其掌握的罪行为条件。4.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即单位没有自首,但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知道自已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