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