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第一审。

2.适用的案件范围 

2.适用的案件范围 《民诉》第157

1)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