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特点

1.传唤方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审限很短: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4.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