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

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诉》第163

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