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1.可以上诉的案件

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不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3)调解书不能上诉。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1)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才有权上诉。

4)委托代理人上诉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列明:

1)通常的案件:

①提起上诉的人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是被上诉人。

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上诉的是上诉人,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4.上诉期限

1)判决:15日;(2)裁定:10日。

5.程序要求

1)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但后来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6.上诉的撤回

1)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2)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