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审的调解与和解
1.二审中的调解
处理方式
具体情形
法条依据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第172条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第182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意见》第183条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第185条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第184条
2.二审中的和解: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1)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2)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诉。
(1)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并没有生效,可另行起诉。
(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上诉。
效果不同
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不生效
相当于没有起诉过
可再次起诉
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已生效
一审不再理
不得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