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判决的裁判 《民诉》第170条
对判决的裁判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依法改判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③
①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4)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①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该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只能发回一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裁定的裁定
对裁定的裁定
(1)一律使用裁定
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2)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3)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