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1.再审事由:《民诉》第208

1)判决、裁定:与当事人申请相同。

2)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启动方式《民诉》第208209

1)抗诉方式:应当制作抗诉书。《民诉》第212

①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可直接抗诉

②地方法院:同级检察院不能直接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第209

1)情形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处理:应当3个月,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3)只能申请1次。

4.检察院调查权《民诉》第210

1)原因: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

2)内容: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效果《民诉》第211

1)法院的处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2)审理法院

①通常:接受抗诉的法院

②例外:如下一级人民法院之前再审过该案的,还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5.当事人: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检察机关不是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