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执行异议的条件 《民诉》第227条 

1)执行过程中;

2)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

3)针对执行标的;

2.程序问题 《民诉》第227条;《意见》第257258264条;《执行》第70-75

1)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2)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

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

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2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1721

通常: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双方当事人,例外:被执行人反对时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