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申请执行

1.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注意:法院不得主动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通知的效力:

1)第三人15日内履行债务;

2)第三人15日内提出异议。

3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

3.第三人异议

1)必须在法定期间(15日内)内提出;

2)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3)有效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4)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承认的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4.对第三人的措施 

1)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条件: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不得再代位执行: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