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意见的概念: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2.鉴定的主体:具有专业资质的人。
3.鉴定的启动《民诉》第76条
(1)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鉴定人产生方式:①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院委托鉴定:依职权确定鉴定人
4.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民诉》第77条
(1)权利:
①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②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2)义务:
①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②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③出庭义务。
5.鉴定人必须出庭《民诉》第78条
(1)原因:
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②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2)不出庭的后果
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②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6. 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第79条
(1)法院通知:依当事人申请
(2)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