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媳妇在某小区卖红薯,喝一老者卖红薯争摊位,两者争吵:
1、 老者先动手打我媳妇3次,第一次用卖凉皮摊位铁凳子砸过来,第二次是用道路砖砸,被旁边摊主拉开,没有打着。第三次老者过来把我媳妇卖红薯的铁缸盖把我媳妇的胳膊砸痛,我媳妇回手拦铁缸盖时接触到老者的脸部。最后把我媳妇打急了,我媳妇扑向老者打去,被别人拉开。我媳妇走后半小时老者死亡现场。因在下个小区卖红薯,公安机关带走我媳妇,经警方调查取证,认过失致人死亡罪押看守所,再经检察院定成故意伤害罪逮捕。
2、 尸检结果:老者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ⅠⅡ—Ⅳ期)及冠心病病理基础上,因情绪激动剧烈肢体接触等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至心源性猝死。剧烈肢体接触,情绪激动等为诱因。
我方律师办案期间在公安机关无法看到监控摄像。检察院逮捕科经监委会讨论,定成故意伤害罪,请问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