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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劳动法咨询

  • 地区:广东-广州    分类:-    悬赏分:0    回答数:1     2014-04-20 00:25
  • 各位律师们,您好!

       本人于2011年10月入职现公司仓储部普通员工,后晋升为仓储部暂代主管一职;2013年7月凭自己努力取得《会业计从业资格证》。当月财务部会计要求新增一名出纳,公司便与我协商调职到财务部出纳工作,工作上一直都是兢兢业业从来没有犯下任何错误而导致公司有任何损失。

       2013年3月初,公司会计提出离职,公司希望我本人可以接手原会计的工作,因个人原因我拒绝了公司要求。之后,又以我拒绝公司要求上任会计一职为由说我“消极对待工作”,现在又要求我五月份开始从财务部出纳一职调职回仓储部任普通员工。

        如果我这次不再接受公司本次的岗位调职而提出离职,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呢?万不得已采取法律仲裁,以我现在的情况乐观吗?

       希望各大律师可以为我分析一下;忠心感谢!!

已采纳回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4-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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