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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出现一定的损害,医院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属合法行为时,无须承担责任。
律所: 回复时间:2014-07-0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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