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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第2款规定:“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机会比较大。
律所:admin 回复时间:2014-07-0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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