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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由于物价上涨,子女是可以要求与母亲离婚的父亲增加生活费的,但此增加不能是狮子大开口,必须是一个合理的数额。
律所:admin 回复时间:2014-07-0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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