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亲家有矛盾,这对夫妻就跑到对方家门前,敲着铜锣高声辱骂,造成不良影响。近日,镇平县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陈某在其住所地张贴对其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的道歉声明,并且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农历1月份,按农村风俗,他们的儿子与附近乡村一女子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因婚约财产纠纷,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前后,王某、陈某携带铜锣在亲家住所地敲打喊叫,在敲打喊叫过程中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言辞,造成不良影响。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本案中,行为人携带铜锣在地方住所敲打喊叫,并以侮辱性的言语攻击,对对方的社会名誉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是名誉权在刑法领域的救济途径,但是要求情节严重才可以立案,没有严重后果的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不可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在本案中,行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侮辱行为,主观上也是有故意贬低对方声誉的心理状态,但是没有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因此绝对不能上升到刑法领域。
小编觉得生活上有很多不如意的事情,但是我们在对待这些事情时,一定要把握住最基本的理性,切勿以暴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