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起自己的见义勇为方式,王勇认为是一个教训:对方虽然看似在抢娃娃,但我已将其拦下,也没问清楚情况,误以为对方真的在抢娃娃,不该因心中的怒火而出手,应直接报警。
王勇的这一拳下去,诱发了高军的心脏病,随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高军所受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参与度为30%~40%。这一拳,让王勇不仅被法院定罪,还赔偿了高军家属8万元。
2015年10月17日,王勇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9月17日,公诉机关指控王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高军家属还附带民事诉讼,当天,绵阳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
涪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王勇和高军案发前不认识,双方也无其他恩怨。王勇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积极追求伤害他人。客观上,高军的死亡存在自身的特殊体质、奔跑行为和被人追打的心理压力、王勇的殴打行为、旁观群众的殴打行为等多种复合原因,王勇的殴打行为不是高军死亡的必然原因。王勇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在已将高军打倒在地且高军没有还手的情况下,继续殴打高军且对围观群众说高军是拐卖儿童人员,引发其他群众对高军的殴打,对高军的死亡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涪城区法院作出判决,王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假想防卫是指行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最终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
对于法院最终认定王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辛晓芸表示,王勇的过失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象认识上的过失,没有认识到高军当时并非抢孩子。另外,王勇因为打了高军一拳,最终诱发高军自身疾病造成死亡。显然,王勇事先并不知道高军存在特殊体质。正常情况下,一拳可能连轻微伤都够不上。王勇既不希望也没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因此,只可能是一种过失行为。”
而对于免予刑事处罚,辛晓芸表示,王勇这一拳头毕竟对高军之死有一个诱发作用,“这个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