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今年32岁,2016年2月29日,他在金渝大道某大型超市花106.8元买了4袋“泰嘉源”开心果。回到家后,赵林准备吃开心果时,发现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显示脂肪含量为每100克含脂肪11.9克,比自己之前吃过的开心果含脂肪量低,怀疑产品标示的脂肪含量与实际不符,于是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
2017年2月27日,渝北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涉案产品脂肪含量虚标的事实不属于超市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而厂家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定,超市退还赵林货款106.8元,厂家十倍赔偿赵林1068元。
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观察留意关于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品质保证以及能量标识的内容,如发现产品实际情况与产品标识的内容有差异,这是认定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是否存在经营欺诈的关键。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