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民法史乃至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
《民法总则》在既有的《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形成了价值取向妥当、体系比较合理、制度比较完善的民法典总则。概括而言,《民法总则》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成功,下面主要阐述在私法的精神上所做出的贡献。
虽然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但私法启蒙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反观现实,暴力拆迁、重庆打黑、富豪移民、个人信息泄露等社会现象,都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尊重私权的观念、私法的意识还是很不够的,需要借助民法典来弘扬私法的精神,实现私法的启蒙,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一般规定”。《民法总则》确立了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广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包含代理)等,这些都着力弘扬了私法的精神。
本法第一章在突出的位置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私权神圣原则(第3条)、平等原则(4条)、私法自治原则(第5条)等,这些原则集中地反映了私法的精神。
本法第二、第三和第四章规定了民事主体制度。该法再次确认了任何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13条),强调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14条)。这不仅明确了所有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也体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而就法人而言,该法也同样明确了其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其实也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尤其是,该法就机关法人(第97条)、事业单位法人(第88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101条)作出了规定,因为该法同时要求遵循平等原则,因此,《民法总则》实际上将所有的民事主体置于平等地位,也构成对享有公权力的主体的约束。
本法第六章(狭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七章(代理制度)规定了广义上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工具,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因为私法自治原则就是“个体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6]例如,本法增加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规则,同时,明确了隐藏行为的效力(第146条)。因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的当事人并没有受其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此种意思,让此种法律行为无效,这是私法自治的要求。再如,本法废止了《民法通则》中的可撤销法律行为可变更的制度,这避免法官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从而有利于贯彻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