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四川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13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件,4名党员因醉驾被开除党籍。
喝了3两酒被判刑又罚款
2016年12月26日,喝完酒的岳池县长田乡烂堰村原党支部书记周伟并未听朋友劝阻,酒后驾驶面包车返回3公里外的长田乡。
抱着侥幸心理的周伟在行驶到长田乡烂堰村交通检查站附近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追尾。经鉴定,周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59mg/ 100ml。2018年1月25日,岳池县法院以周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周伟被岳池县纪委开除党籍。
酒后骑摩托3人受到处理
被开除党籍的4人中,除了周伟是醉酒驾驶面包车,其余3人均为酒后驾驶摩托车。
岳池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证实,唐良广当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0.76mg/100ml。2017年9月13日,岳池县法院以唐良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款2000元。2018年2月,唐良广被岳池县纪委开除党籍。
被同时通报的武胜县龙女镇沙河村党员罗应生、邻水县观音桥镇白羊寺村文书林厚军情况类似,均为酒后骑摩托车发生车祸。罗应生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款3000元;林厚军刑期相同,罚款2000元。2017年10月,罗应生被武胜县龙女镇党委开除党籍;2017年4月,林厚军被邻水县纪委开除党籍。
林厚军被开除党籍后,已不能在村里任职,目前已离开广安赴深圳务工。
交警查酒驾抄告纪委监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的4起案例均由公安交警部门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广安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7年4月,广安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出台文件,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通报、移送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整合了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
“在广安,交警查酒驾、醉驾核查人员信息时,都会询问是否为党员、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除此以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也会对违法行为人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对属于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会将其情况书面移送纪检监察组织。”
据了解,2017年以来,该市公安交警部门已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线索73件。
法律小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处500元罚款,记6分,驾照暂扣1个月至3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处以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照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处以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记12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驾照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记6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12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记6分。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