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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8-09-30  点击量: 235

    9月30日,江西明经国案一审辩护律师刘文华处获悉,明经国已经递交上诉状,请求法院将其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3天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明经国是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人。2017年3月17日,他举起镰铲,挥向前来做拆除动员工作的乡人大主席的卓宇头部。卓宇瞬间倒地,受到数次击打,后在医院被宣布死亡。次日,明经国被抓。

    一审判决中,赣州中院认定明经国的土坯房损毁是由挖掘机拆除相邻土坯房时操作不慎导致的,而非是由拆除明经国家的土坯房导致的。

    一审还认定,当时身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卓宇是根据职责到现场督导,见到明经国打砸挖掘机,劝阻无效后,向派出所所长申昌森报警,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赣州中院由此认为明经国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明经国因为误解村干部实施了拆除其家土坯房的行为,先是不顾他人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继而在发现被害人卓宇报警的情况下,心生怨恨,趁卓宇不备,持镰铲朝卓宇头部猛击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卓宇佩戴的安全帽同时被打落,卓宇倒在地上,已无自卫能力,明经国仍紧接着上前持镰铲再次猛击卓宇头部。在场人员见状,立即上前阻止明经国,将其抱住,明经国用力挣脱后,挥舞镰铲威胁旁人不能靠近,趁机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致卓宇当场死亡。

    赣州中院判决,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刘文华律师提供的上诉状显示,明经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头戴钢盔,用镰铲打时没想到头盔意外掉落,镰铲打在头颅上,没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同时,他认为违法强拆是该案发生的原因和背景,被害人在此事中也存在过错。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我过去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和痛苦,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家属真诚致歉。”明经国在上诉状中表示,希望二审法院将其改判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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