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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8-10-20  点击量: 469

    10月19日,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原房屋征收股股长王红梅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贵州织金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织金新区碧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以及从事水西水务公司部分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私刻相关单位印章、伪造领导签字、伪造相关虚假票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3388438.80元;采取伪造虚假银行对账单、虚列现金收支账的方式,挪用公款1716901.21元购买彩票进行营利活动。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红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对被告人王红梅贪污所得的赃款13388438.8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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