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发现有法律学者陆续撰写文章为天津法院判决声援。或许专家们也知道根据媒体报道出来的内容和法院的解释有点说不过去,故而提出判决结果是对的,只是判决依据不对。专家们突出强调了买方系中介从业人员的身份,也重点提出了中介人员炒房系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故而这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的。如果认为判决结果是以判决依据为前提,判决依据错误,那么何来正确的判决结果?
笔者总结一些这些专家的观点:1、专家认为不是每个人炒房都是合同无效的,只是中介人员炒房是无效的;2、中介炒房系利用掌握的信息,欺骗卖方人以谋取利益,致使卖方人利益受损;3、中介炒房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先来看看第一个观点,笔者佩服专家们如何做到区分中介炒房人和普通炒房人的?按此逻辑如果离职的中介人员能否炒房?中介人员的亲友能否炒房?房产局的职员能否炒房?笔者第一次听闻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居然还要区分身份,一种身份有效、一种身份无效。
关于第二个观点,首先笔者不认为中介掌握的信息是什么重大机密的信息,售房人员通过中介寻找买家,可以以出售房屋收取房款为合同目的,只要合同签订的价格合适、条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属有效,房屋出售人完全可以依照合同实现目的,如果不能实现,买方须按照合同承担法律后果,何来欺骗一说?按照专家逻辑,如果卖方认可中介人员买方再转售,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第三个观点,是笔者最感到费解的观点。如今有一个现象,很多专家学者动则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去否则一个民事行为的效力,殊不知大家根本没有搞懂什么是公序良俗,仿佛老百姓不喜欢的政府要抑制的就是违反公序良俗。
民事活动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原则,同时以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德为前提,这个前提就是所谓的“公序良俗”。我国民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都有相关条款,这也在具体法律规则中予以体现;“公序”主要指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良俗”主要是社会公德、民风民俗等道德规范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是一个法律原则,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以该原则来否定民事行为时要做到十分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