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第34条第7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月13日下午,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审理了首起因驾驶者浏览手机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据悉,该案也是本市“3•25”新修订的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因驾驶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案件。
道路电子监控显示,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崇明区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顾某明知看手机会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低头看手机,导致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已偏离道路中间,在行驶至道路里程碑5.6公里附近处,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黄某。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赔付130余万元)并取得家属谅解。
4月1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承认,明明知道看手机是不对的,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结果导致车辆偏离主行驶道,撞到同行方向的行人黄某。
庭审最后,被告人顾某向法庭陈述到,“非常对不起被害人,没想到因自己一个“看手机”的动作而导致黄某死亡,给黄某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顾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积极赔偿被告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并作出上述判决。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助理曲翔表示,当下有很多的低头族们,时刻离不开手机,就算是开着车也要见缝插针回两条微信或者打几个电话。本案作为新修订条例施行后审理的本市首起因浏览电子设备致交通肇事的案件,虽然案件发生在3月25日之前,但本案的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重大,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本案的审理虽然与新《管理条例》无关,公安机关也并非根据该《条例》做出全责的责任认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于“不得观看电视等妨碍驾驶行为”的规定,时隔15年后,本市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将“不得浏览电子设备”明确列入,意义重大。希望广大的驾驶员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在开车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开车不看手机,看手机就不开车”,真正做一名文明的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