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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改名换姓再婚举巨额债务后跳楼身亡 其丈夫被诉法院要求还债

    王节    时间: 2017-04-18  点击量: 311

    改名换姓再婚,并有一女,现任老公却一直蒙在鼓里;假名应聘成为护士,谎称局长之女,扮富婆以高息为诱饵到处借钱,令多人上当受骗;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自杀身亡,丈夫被债主告上法院,这些听起来像是电影剧情一样的故事,却是江门市新会区一宗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真实案情。妻子举债2500万,将借款用于地下钱庄进行违法经营,无力偿还自杀身亡,其中一位债权人起诉其丈夫,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丈夫承担偿还责任。近日,江门中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这位跳楼自杀的妻子叫做罗云,其丈夫叫何明,这位债权人正是妻子的舅舅任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流水的记录,能充分证明原告向罗云提供资金的情况,罗云收取了原告的款项合计785.6万元经查属实。至于罗云与原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否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确认罗云提出借款及收取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在场参与,被告也表示从来不认识原告,在罗云收取借款后,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协商过借款的事宜。原告作为罗云的亲戚,基于常理,应当对提供大额借款给罗云时持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一直未与其丈夫进行协商,明显不合常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罗云有举债的合意,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分享了罗云向原告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罗云收取的款项大部分转移给案外人员,只有小部分转入被告的账户,而据被告陈述,自己的账户也是由罗云控制和支配,他本人并不清楚款项的使用情况。可知原告提供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作出判决后,任强便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何明偿还罗云所欠自己的债务。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罗云以其个人名义与任强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85多万。罗云自杀身亡后,任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何明偿还其中41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防范恶意逃债,而该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财产一定程度的混同,从而产生一定的对外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是有边界的,边界就是判断夫妻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客观上是否共同举债或分享了举债的收益。本案中,任强并不认识何明,不存在何明有向任强举债的合意;任强借给罗云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云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云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明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明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毕竟是独立的个体,各自人格独立,各自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各自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若不加区分《婚姻法》第24条司法解释()立法本意,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本案中,债务人罗云借下巨额债务后无法偿还,其本人已自杀身亡,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其遗书看出何明对此确实不知情,也未将借款据为己有,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将罗云造成的后果转由其来承担责任,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强上诉请求何明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任强称何明因罗云死亡而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判决何明承担责任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因债务人罗云已死亡,任强依法可以起诉罗云的继承人,请求继承人在继承罗云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任强直接起诉何明请求其承担罗云的全部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江门中院驳回任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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