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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7-05-02  点击量: 372

     一名儿童在玩具店呕吐,还没有清理干净,被进店购物的张女士不慎踩上,滑倒导致拇指骨折,4月29日,经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节,最终,张女士获赔15889元。

      日前,张女士晚上带孩子到某大型商超内的一家玩具店购物。由于另外一名儿童发生呕吐,在玩具店工作人员还没有及时清理干净的情况下,张女士一脚踩在还未清理的呕吐物上当场摔倒,造成左手大拇指骨折。20分钟后商超客服人员赶来和玩具店的工作人员一起,将张女士送去医院救治。张女士称,这段时间共请病假45天,期间陆续到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张女士要求索赔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后续理疗费共计18000元,但商家认为,张女士治疗期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都予以赔偿,但对于其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商家称,按照法律规定,误工赔偿应该按照实际天数来计算。而张女士认为,自己虽然请了45天的假,实际扣了两个月的工资,还有一部分年终奖金。

    4月29日,执法人员一方面依法支持了商家的观点,一方面指明商家除应当承担消费者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外,还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节下,双方各让一步,商家最终赔付张女士15889元。

    除此之外,其实《侵权责任法》也有关于公共场所安全注意义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亦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宾馆、商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并不是尽到通常注意义务,就能完全撇清关系,日常管理中的疏漏,也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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