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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扛鱼竿大坝边行走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管理疏忽承担主要责任

    王节    时间: 2017-05-02  点击量: 622

    安徽合肥庐江县男子郭伟(化名)肩上扛着一根鱼竿在水库边大埂上行走,不想鱼竿碰到高压线,郭伟不幸被电击身亡。事发后,郭伟父母将庐江县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存在管理疏忽,要求赔偿。近日,庐江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郭伟父母诉称,2016年9月12日,郭伟在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水库西边大埂上行走时,不慎被上空的10KV高压线电击身亡。“庐江供电公司在该线路附近未设置任何明显警示标志,事发地属于移湖水库繁华路段,经测量多处线路高度未达5.5米。”郭伟父母表示,庐江供电公司对其经营的线路疏于管理,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要求庐江供电公司按照8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万余元。

    庐江供电公司辩称,郭伟触电点位于水库西边大埂上,应属于交通困难地区,事发点的架空线路对地距离经测量为5.84米,符合国家的安全规范,架空的电力线路并非架设在鱼塘上空,“根据相关规定,该处并非属于强制要求设立警示标志处。”供电公司认为,本起悲剧并非发生在钓鱼过程中,而是郭伟不慎将鱼竿触碰高压线路,导致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庐江供电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高压经营者虽然没有明确是高压电网经营者,但从该条文的表述和立法意图来看,毫无疑问是指从事高压电网运营的经营者,即供电企业,而不是指用电企业的经营者。这显然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高压触电的侵权责任全部落在供电企业身上,免除了可能是电力设施产权人的用户的责任。这个问题应当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定,事发触电点位于移湖水库西边大埂上,该大埂上允许车辆通行,不符合对交通困难地区的认定。事发点附近的架空线路对地距离为5.84米,虽符合安全高度,但庐江供电公司未能在垂钓人员途经路段的电线杆上设立禁止钓鱼等事项的警示标志。因此,庐江供电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因郭伟在架空线路下肩扛鱼竿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庐江供电公司赔偿郭伟父母35%的损失。近日,庐江县法院作出判决,庐江供电公司赔偿郭伟父母10.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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