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8日16时40分,江苏常州火车站派出所指挥室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合肥南开往江山站的G7371次将停靠常州城际站,列车16号车厢内有一名公安部网上通缉人员,请组织警力实施抓捕。接警后,火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金小平立即组织4名当班警力赶赴站台。待列车停稳后,队员分两组从16号车厢两端向中间仔细盘查,仅过2分钟就将涉嫌诈骗案的嫌疑人李某抓获,并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审查。经查,李某,男,29岁,山东省淄博市人。原本与母亲一起在新疆做生意,2017年初两人因生意上问题产生矛盾,后李某自2017年4月份开始未经母亲冯某的同意私自将其农业银行账户上107万元钱转走,至今下落不明。2017年4月11日,冯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2017年4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区分局刑侦大队决定立案侦查。李某对上述案情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移交山东警方处理。
儿子此举是盗窃还是诈骗
本案中,;李某因与母亲合伙做生意产生矛盾,后未经母亲同意私自偷偷转走母亲的行为当然属于盗窃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此外,诈骗罪需要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相对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转移、占有财产);而盗窃罪仅需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占有的目的,盗窃的间接正犯是利用第三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相对人对财产有处分权,后者的第三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倘若儿子是以投资理财或者购买原材料等虚假名义骗取母亲的信任,让母亲误以为他真的是用钱进行他所称的生意往来而将钱转给他,但他事后却携款潜逃不知所踪下落不明则属于诈骗了,因为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母亲产生错误的意识进而处分财产使其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此,儿子偷偷转走母亲卡内余额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
由于现实中案件的复杂性,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不能从行为的表面简单分析,遇到此类案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耽误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