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获悉,一名潜逃28年的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投案。1989年8月4日中午12时许,该犯罪嫌疑人在太原市南郊区罗城乡王家坟煤矿内将一名8岁的小女孩杀害。
经工作查实,犯罪嫌疑人康某原系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村村民,案发前在当地罗城乡王家坟煤矿担任矿工。案发当日,因记工时、领工资等琐事,对被害小女孩高某(当年8岁)的父亲、二伯心生不满,酒后趁被害人找其玩耍的机会在矿区附近将其掐死并抛尸。
在随后的28年里,康某化名郭清泉,潜逃太原古交、大同、内蒙古等地,通过辗转建筑工地替人打工、在内蒙古草原给牧民放牛放羊等维持生计,期间一直没有回过家,没有结过婚,更没有一个有效的身份证明。
近期,康某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加之思乡心切返回太原,在看到警方张贴的规劝在逃人员自首的公告后,到就近的太原尖草坪警方柏板派出所投案。据介绍,现犯罪嫌疑人康某已被移交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进一步审查。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行为人潜逃在外,因此不应该受追溯时效的限制,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应当依法接受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