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暗恋同事刘某,从工厂辞职后,26岁的高某先后4次偷偷进入刘某家里,偷走了刘某共38件女性内衣裤,后在准备归还偷走的衣物时,被刘某暂住地的房东发现,将高某抓获。
检方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间,高某先后三次采用钻窗或者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通州区张家湾某村刘某的暂住地内,累计窃取女性衣物38件、手机两部(价值370元),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高某再次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刘某暂住地,未窃取财物自行离开,并用自带的挂锁锁住刘某家院门。
1月31日12时许,高某又到刘某的暂住地院门外,用钥匙开锁时,被房东抓获。
高某窃取的衣服及手机已全部发还,后高某的家属赔偿刘某4000元,刘某对高某表示谅解。
检方认为,高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高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具了一份被害人刘某写的谅解书,刘某表示,了解到高某家人患病,生活很困难,主要靠种地和高某进城打工的收入支撑,再加上高某因一时糊涂盗窃后,高某的家人也非常痛苦,敦促高某积极退还了盗窃的东西,并赔偿了刘某4000元钱。刘某认为高某的悔罪表现很好,认罪态度诚恳,而且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因此刘某愿意原谅高某,请求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高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不再追究高某的责任。
经过审理后,法官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听到判决结果,高某表示服从法官的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