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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7-05-10  点击量: 467

    近日,杭州的张大伯来到杭州国立公证处办理窗口,声称父母已过世,要求将其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说,他父母都是1930年代的人。他给出的父母死亡证明显示,父母去世时都已是耄耋之年,其中父亲在2015年过世,母亲在2016年年底时过世。这样算来,他现在过来办理遗产继承,时间上倒是差不多。张大伯又掏出房产三证等,说就是他想要继承的父母名下的一套房。这是套有点老旧的房改房,面积不过50来平方米,不过地段倒是很好,位于河坊街附近的小营街道。在张大伯提供的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内容的复印件后,公证员要求其他证人证明,张大伯立马拉旁边的男子证明,说这名男子是其小学同学。

    公证员想着要对当事人负责,同意先受理该案,马上去了相关部门核实、查询材料的真伪。但核实到情况,让公证员大跌眼镜。张大伯声称去世的两位老人尚健在,张大伯也不是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属于伪造。被识破后,张大伯匆匆离去。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按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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