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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局长“法外容情”拖延立案达两年 以滥用职权罪判刑一年五个月

    王节    时间: 2017-05-10  点击量: 370

    广州市南沙区公务员何某勇开公车撞死人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指使下属在办理何某勇交通肇事罪案时不依法及时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于广辉一审被广州中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刑一年五个月后上诉,二审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0819日,广州市番禺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何某勇驾驶车牌号为粤AQ9268的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将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当场死亡。随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勇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施工的公司则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何某勇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但按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直到20128月左右,何某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时距交通肇事事发已两年左右。在这两年期间,何某勇不但未被拘留,还升了官——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

    法院查明,20109月至20129月,于广辉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期间,滥用职权,指使番禺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在办理何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不依法及时立案、不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放纵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何某勇逃避刑事责任,导致被害人家属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广州中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对于广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于广辉上诉称,其在办理何某勇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存在没有及时立案、移送案件等渎职行为,但未达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于广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广辉上诉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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