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段女服务员在盐城建湖街头被遭到殴打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中,一身材壮硕的男子对一瘦弱的女服务员拳脚相加实施殴打,甚至还跳起猛踢(现代快报全媒体进行了报道)。通过民警 3 天的伏击守候,打人男子被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 12 日的处罚。
事情发生在5月6日晚上9点左右,地点在建湖恒隆广场滴乐咖啡门口。视频传播后,引起了广大网友和市民的极度愤慨,同时,建湖警方迅速行动,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询问调查被侵害人、周边群众,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经综合研判,确认张某(男,34岁,近湖镇人)有重大嫌疑。
“我们通过在其住所附近长达3天的伏击守候,最终于5月11日将其抓获。”办案民警说。经调查,5月6日晚,张某在县城湖中路恒隆广场咖啡滴乐门市门口,酒后无故殴打咖啡厅服务人员钱某,致其面部、胸部等多处外伤。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因此被打者受伤程度如果达到轻伤以上,张某是需要被刑事处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虽然打人者造成了被打者一定的损害,但是尚未构成情节恶劣,因此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目前,张某已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