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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7-05-17  点击量: 358

    王女士的丈夫李某生前是一家汽车公司的修理工,自20101月至20165月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且每年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65月,李某年满60周岁,该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自201510月至20165月,该公司每月从李某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金208元。不过,经李某核实,该笔款项并未用于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且其在职期间从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汽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0元,并支付被无故扣除的工资共计1664.

    案件受理后,长安区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无被告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故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年限为65个月,故被告应以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向原告支付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同时,经查明,原告并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此被告应退还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的、实际未用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1664元工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安区法院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01611月作出判决:要求该汽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128元,并返还原告工资1664元。

    一审判决后,汽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7214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遗憾的是,在二审判决作出的当日,也就是2017年元宵节的前一天,李某因病意外离世。

    二审判决生效后,该汽车公司却未履行。414日,李某的妻子王女士向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

    了解到王女士丈夫的不幸遭遇后,为了尽快兑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逝者安息,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地释法析理,动之以情,对方最终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并返还所扣的工资。

    让人没想到的是,被执行人公司将原本不多的执行案款,包成一捆一捆的一元硬币送到法院,重达130多公斤。考虑到申请人的年纪和案款的实际重量,执行法官谢辉决定亲自把这笔“沉甸甸的案款”送到王女士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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