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是中秋节,当晚8时许,卓平海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曾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前方行驶。卓平海尾随并追上赵女士,用右脚朝曾女士左侧胯部飞踹了一脚,致使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作案后的卓平海,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女士身边,其未能抢走曾女士的挎包。在远远查看一番后,卓平海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公安民警经过缜密侦查,于2016年9月22日在南宁市良庆区广西城市规划馆工地宿舍将卓平海抓获。经鉴定,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今年3月27日,31岁的马山男子卓平海因涉嫌抢劫罪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受审。法庭上,卓平海推翻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声称他当时踹曾女士,是醉酒后发泄,并非为了抢曾女士的挎包,他是被逼供才供称为了抢包而踹人。最关键的是他并没有拿到任何财物。对此,法庭上当庭播放同步讯问录像,以及卓平海归案后跟民警一路指认现场的录像。卓平海对于其翻供的原因和理由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受害人曾女士则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向卓平海索赔24万余元。
法院认为,卓平海无视国家法律,无端产生抢劫邪念,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将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曾女士踹倒,致其头部着地遭受严重伤害,其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惩处。遂以抢劫罪,判处卓平海10年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赔偿曾女士13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卓平海依然表示自己没有抢劫行为。对该判决,代表曾女士出庭的男友孙先生表示,尊重该判决,事件发生后,卓平海及其家属分文未赔付,也未与曾女士联系。曾女士因一边耳聋,无法适应嘈杂的环境,也不想再回忆起该事故,所以未到庭。孙先生表示,估计卓平海也无力赔偿,未来只能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