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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离婚后强行与前妻发生两次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判处缓刑

    王节    时间: 2017-05-21  点击量: 416

    遵义市湄潭县一位妇女,为方便照顾孩子,在离婚后,仍住在前夫家。不料,自己却遭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前夫两次强奸。518日,经湄潭县法院审理,其前夫强奸罪罪名成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悉,苟某、英子(化名)均系湄潭县人,原系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合,于今年2月离婚。因孩子年幼,为方便照顾孩子,英子仍暂时与苟某住在一起。

    31日晚至32日凌晨,苟某与英子因孩子生活费问题发生争吵后,苟某强行拉、抱英子,并采取暴力手段,与英子发生性关系。3214时左右,英子想到村里反映情况,苟某却不让其出门,英子想通过窗户逃出,却被苟某阻止。

    英子无奈之下,用打火机将毛巾点燃,想一死了之,又被苟某阻止。32日下午,苟某再次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

    湄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其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也取得了英子的谅解,并属家中唯一劳动力,法院考虑还有两名年幼小孩需要抚养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尚有争议,但是对于已经解除夫妻关系,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这位男子采取暴力手段强暴前妻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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