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南通启东寅阳捕鱼为生的连云港父子,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儿子一怒之下放火烧了自家的船。20 日,放火烧船的被告人唐某牛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9 个月。
今年 1 月 20 日晚上 9 点左右,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有一艘水泥船突然起火。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起火船只停泊在连兴河上,船上搭有 3 间彩钢房,火势已从彩钢房蔓延到船舱。经消防官兵的及时扑救,大火被扑灭,船只却被付之一炬。
经调查,被烧毁的船为连云港人唐某所有。平日里,唐某与家人在启东捕鱼。案发当天,唐某儿子唐某牛因为家庭琐事和父亲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唐某牛点燃了船上的被子,想吓唬一下父亲,没想到火越烧越大,失去了控制。
今年 3 月 1 日,唐某牛来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承认了自己为泄愤放火烧船的犯罪事实。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唐某牛为泄愤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自首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唐某牛有期徒刑 2 年 9 个月。
虽然对财产的排他性决定了个人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他人的控制,但是权利也是要有束缚的,所有对权利的使用都是以不危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因此在本案中,虽然烧的是自家的船,但是最后失去控制危害到他人还是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小编希望大家即使在比较愤怒的情况下,也要尽量保持理智,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